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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出首付买房登记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属于哪方

彭** 河南-南阳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8.28 12:08:44 398人阅读

婚前一方出首付买房登记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属于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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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窢单促竿讵放存虱担僵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0-08-28 12:0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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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离婚的话,父母 出资这部分可以由临时性资金出借方式主张债权


1、婚前父母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自己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父母继续为上述购买的房屋归还贷款的,归还贷款的数额也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仍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3、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明确指定赠与本人的财产,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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