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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焦* 江苏-南京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8.28 14:46:24 348人阅读

如何理解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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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欺诈,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劳动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如假称福利待遇好、工资多、劳动条件优越等。用人单位一方的欺诈行为导致劳动者上当受骗,从而产生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这就严重侵犯了劳动者自身合法的劳动权益,从而认定为无效。认定欺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欺诈的故意;
(2)有欺诈的行为;
(3)该欺诈行为致使劳动者产生错误的认识;
(4)劳动者基于此错误的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欺诈导致的是无效的结果,而《合同法》中对于欺诈的认定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劳动者陷入恐惧,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以伤害用人单位负责人相威胁而迫使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一是有胁迫的故意,二是有胁迫的行为,三是该胁迫的行为致使劳动者陷入恐慌,四是劳动者基于此恐慌而被迫作出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利用对方的急迫需要或者是危难处境迫使对方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明知对方经济异常紧张,故意压低工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第4款规定:本条第1款第
(1)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第17条解释相同。第
(2)项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2020-08-28 14:4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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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 (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经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威胁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威胁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然了如果当事人只是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只能变更。另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撤销权是有时效限制的。特别要注意的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订立合同的双方是都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 (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经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威胁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威胁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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