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子已经被查封,判决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双方就房子还能约定吗一方同意另一方居住使用答:房子已经被查封,判决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双方就房子问题权属与使用问题还能约定。一方可以同意另一方居住使用。其实这个道理很简单。有一个概念必须明确:房子被查封,不是房子已经被抵债。房子已经被查封,是由于对方申请、裁定所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做出判决后,确认被查封房子的一方应清偿债务或赔偿对方损失,被查封房子的一方积极筹款还债或变卖其它家产还债并偿清债务,该房产仍归被查封房子的一方夫妻共有。所以,离婚时夫妻双方就房子问题权属与使用问题还能约定。一方可以同意另一方居住使用。
【法律意见】
单方面的债务,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不用承担。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修正)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之间共同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不承担责任,对于夫妻双方有法律效力,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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