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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廖** 福建-漳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9 13:25:56 371人阅读

如何理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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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1、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巧妙地解决了直接套用《合同法》六十二条第(三)项的可能产生的问题,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以“争议标的”的内容确定履行地点,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权。
2、根据该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不再根据合同性质判断,而根据当事人争议或者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确定履行地。
3、在今后的合同纠纷管辖争议中,将不再先入为主地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判断合同性质,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判断当事人争议标的的具体内容,从而确定管辖地点。
4、相较而言,争议标的内容远比合同性质更易判断,也更少掺杂主观判断因素。而对于律师来说,今后考虑合同纠纷立案地点或者应对管辖权争议时,应当从当事人争议的具体内容着手,向法官阐明当事人是因为合同的那一条具体规定发生争议,同时在确定诉讼请求及理由时,也需要注意可能对管辖权造成的影响。

2020-08-29 13:27:56 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解释第507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6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由于增加的诉请项目会涉及到原告的举证和对方的质证,这种在庭审过程中的“突然袭击”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诉讼障碍,并最终影响到诉讼双方的实体权利和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应当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事项,符合条件的,告知其可另行;不符合条件,经释明仍然坚持增加请求项目的,对增加诉请项目的请求应不予准许。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并请求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自愿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准许并合并审理,但原告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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