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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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同一罪名,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但不是同一案件的,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重新审理。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会再判缓刑,撤销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附加刑仍须执行、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违反法律,应当撤销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刑法》第77条规定,执行原判刑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2]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2]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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