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免除。如果员工不愿意缴纳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这方面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如果诉到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为劳动者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生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您好,关于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协议书合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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