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据此,行为人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共谋,或在主管人员的授意下积极开展集资活动,策划并实施广告宣传的,或者在进行非法集资行为的同时还实施了介绍招揽投资者的行为,则属于起较大作用的直接责任人;行为人的职务、岗位职责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但与主管人员没有共谋,也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或只是受指派接受领导参加了非法集资过程中的某个环节,一般不能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中,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是作为雇员,并不知道主管人员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知道集资款的去向,仅参与了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这种情况下,应当将主犯认定集资诈骗罪,而一般雇员在仅参与吸入存款的环节,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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