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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负责人要怎样算不知情

董** 山西-临汾 其他咨询 2020.08.31 20:50:56 318人阅读

非法集资负责人要怎样算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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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集资负责人怎么算不知情,不能一概而论,要看负责人本人主观上是否知情,是否有实际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来,以及办案机关掌握了什么证据,掌握到什么程度等。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要判定负责人是否知情要综合案卷证据才可以作出比较客观的判断。

2020-08-31 20:52:56 回复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据此,行为人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共谋,或在主管人员的授意下积极开展集资活动,策划并实施广告宣传的,或者在进行非法集资行为的同时还实施了介绍招揽投资者的行为,则属于起较大作用的直接责任人;行为人的职务、岗位职责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但与主管人员没有共谋,也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或只是受指派接受领导参加了非法集资过程中的某个环节,一般不能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中,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是作为雇员,并不知道主管人员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知道集资款的去向,仅参与了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这种情况下,应当将主犯认定集资诈骗罪,而一般雇员在仅参与吸入存款的环节,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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