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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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全国征地拆迁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郭昊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郭昊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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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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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珊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十年,认真负责、专业严谨,能灵活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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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放纵罪的主体是怎样的 放纵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放纵罪的认定标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中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放纵,不仅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放纵,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纵,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行为和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分子或者私放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放纵多名行为人;放纵犯罪分子;放纵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犯罪的; (2)因放纵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行为的; (4)因而放纵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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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放纵罪的主体是怎样的 放纵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放纵罪的认定标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中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放纵,不仅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放纵,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纵,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行为和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分子或者私放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海关工作人员、放纵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放纵多名行为人;放纵犯罪分子;放纵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犯罪的; (2)因放纵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行为的; (4)因而放纵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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