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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解释》规定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谭** 湖南-邵阳 妇幼权益咨询 2020.09.01 02:18:02 1422人阅读

怎样理解《解释》规定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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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食品是婴幼儿成长发育所需营养的主要来源,婴幼儿对相关专用食品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如果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如“大头娃娃”事件就是由于奶粉中所含蛋白质、脂肪等主要营养成分严重低于标准,导致食用奶粉的婴幼儿生长发育受到影响。《解释》对婴幼儿食品加以“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的限定,是因为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成分较多,作用也各不相同,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主要集中在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

2020-09-01 02:19:02 回复

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含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规则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含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规则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含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规则化,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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