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举证期限15天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简易程序是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因此,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能过长,否则,会影响结案期限。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一、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可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15天答辩期?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或不明确表示不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做到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是先取证后,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原告的举证期限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的。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被告才开始调查取证,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当然要限制被告的举证期限。具体的举证期限可由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
1、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必须要得到的认可,否则,其协议的举证期限无效。因为当事人协议的举证期限过长,会影响的办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内。
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达不成协议,可由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二、如果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指定举证期限。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三、双方当事人一起到要求解决纠纷的,原告对其主张有主要证据,被告承认的,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不需要举证期限的,可以不再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直接开庭审理,作出调解或判决。
四、被告应诉后,在开庭前或开庭中提起反诉的,就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征求原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如果不需要,可直接把本诉和反诉一并审理;如果需要答辩期,可先审理本诉,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届满后,再审理反诉。反诉的举证期限可根据上述
一、二种情况来确定。
五、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就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法庭也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的,可与原诉同时审理;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那么可作如下两种方式处理:
1、如果原告只变更部分诉讼请求的,对变更的诉讼请求暂不审理,先审理未变更的诉讼请求所涉及到的内容,变更了的诉讼请求,等到被告答辩期满或举证期限届满时再行审理,最后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其举证期限可根据前述
一、二种情况来确定。
2、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变更,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等到被告答辩期满后,才开庭审理。
3、如果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庭就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如果不需要,就与原诉一起审理;如果需要答辩期,就等到答辩期满后,再行审理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最后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上述三种情况的举证期限可根据前述
一、二种来确定。
六、在确定原、被告的举证期限时,最好把原、被告的举证期限确定在同一天届满,同一天向法庭提交证据,以免被告查阅,特别是复印原告提交的证据,投机取巧,造成对原告的不公平。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只需向被告送达原告主要证据的证据清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阅卷,使原、被告双方在收集证据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总之,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即要灵活,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人司法为民的原则。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举证时间是多久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受30天限制,除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一般立案时都立为简易,遇有需要转成普通程序情况时再转,转成普通后不得再转为简易,这也就是为什么上来都立成简易程序原因了,诉讼效率原则嘛。源于实践,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简易程序是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因此,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能过长,否则,会影响结案期限。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一、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可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15天答辩期?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或不明确表示不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做到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是先取证后,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原告的举证期限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的。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被告才开始调查取证,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当然要限制被告的举证期限。具体的举证期限可由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 1、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必须要得到的认可,否则,其协议的举证期限无效。因为当事人协议的举证期限过长,会影响的办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内。 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达不成协议,可由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二、如果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指定举证期限。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三、双方当事人一起到要求解决纠纷的,原告对其主张有主要证据,被告承认的,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不需要举证期限的,可以不再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直接开庭审理,作出调解或判决。 四、被告应诉后,在开庭前或开庭中提起反诉的,就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征求原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如果不需要,可直接把本诉和反诉一并审理;如果需要答辩期,可先审理本诉,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届满后,再审理反诉。反诉的举证期限可根据上述 一、二种情况来确定。 五、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就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法庭也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的,可与原诉同时审理;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那么可作如下两种方式处理: 1、如果原告只变更部分诉讼请求的,对变更的诉讼请求暂不审理,先审理未变更的诉讼请求所涉及到的内容,变更了的诉讼请求,等到被告答辩期满或举证期限届满时再行审理,最后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其举证期限可根据前述 一、二种情况来确定。 2、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变更,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等到被告答辩期满后,才开庭审理。 3、如果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庭就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如果不需要,就与原诉一起审理;如果需要答辩期,就等到答辩期满后,再行审理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最后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上述三种情况的举证期限可根据前述 一、二种来确定。 六、在确定原、被告的举证期限时,最好把原、被告的举证期限确定在同一天届满,同一天向法庭提交证据,以免被告查阅,特别是复印原告提交的证据,投机取巧,造成对原告的不公平。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只需向被告送达原告主要证据的证据清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阅卷,使原、被告双方在收集证据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总之,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即要灵活,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人司法为民的原则。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诉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否则,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1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原刑诉法规定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到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请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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