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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权查询配偶的财产

王** 广东-肇庆 其他咨询 2020.09.02 17:36:27 422人阅读

夫妻一方有权查询配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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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新法还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收集。《规定》还赋予了夫妻双方联名登记权。根据《规定》,夫妻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登记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夫妻申请联名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2020-09-02 17:38:2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新法还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收集。《规定》还赋予了夫妻双方联名登记权。根据《规定》,夫妻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登记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夫妻申请联名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新法还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收集。《规定》还赋予了夫妻双方联名登记权。根据《规定》,夫妻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登记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夫妻申请联名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7条、婚姻法17条所称的“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应理解为:1)、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处置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共同财产的,任意一方都享有处置权。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的,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所述,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并非因日常生活开销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夫或妻任意一方就可以享有处置权的情形因此,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需要夫妻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或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无权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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