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辉南县律师沧浪区律师克拉玛依律师桥东区律师勐海县律师焦作律师兰州律师我们都常说,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明天的希望。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校园暴力也屡屡见诸于各大媒体的报道之中。校园暴力,不仅对学生的心灵肉体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还震动了整个社会,引发反思。那么,请跟随律师小编在下文中了解。
一、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我国《刑法》第17条第
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承担相应责任:
1、故意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校园暴力致死学校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主要是划分为行为人责任以及学校责任。就行为人而言,由于年龄原因,目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暴力致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不满14岁的免受刑事处罚。就学校而言,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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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我国《刑法》第17条第
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承担相应责任:
1、故意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校园暴力致死学校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主要是划分为行为人责任以及学校责任。就行为人而言,由于年龄原因,目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暴力致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不满14岁的免受刑事处罚。就学校而言,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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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我国《刑法》第17条第
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承担相应责任:
1、故意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校园暴力致死学校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主要是划分为行为人责任以及学校责任。就行为人而言,由于年龄原因,目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暴力致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不满14岁的免受刑事处罚。就学校而言,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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