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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后怎么办
(一)代位权为债权之从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一般说来,债权的主要内容是请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999年《合同法》为债权创设了一项新的内容,即代位权权能。这项权能是法定的,为债权人所固有的,债权一经合法产生,债权人便享有代位权。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债权人权能基于法律的赋权而扩张了。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其立法宗旨仍为债的请求权之保全。
(二)代位权的从属性
作为从权利,代位权具有对债权的从属性。随着债权的移转而移转,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人不能将其与债权相分离转让,也不得与债务人协议放弃。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债权,同时取得债权从权利,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债权仍与人因债权转让而丧失债权,不再享有债权从权利。
(三)结论
受让债权后,新的债权人取得代位权这一实体法上的权利,有权依法定诉讼渠道予以主张。
二、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020-09-03 09:21: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