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九江法律咨询 > 九江暴力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故意伤害自首要应该如何认定
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1505209999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故意伤害自首要应该如何认定

刘* 江西-九江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0.09.03 10:47:05 376人阅读

故意伤害自首要应该如何认定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九江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九江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对于故意伤害自首要应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浅议故意伤害案例中自首的认定
被告人石某与受害人涂某因收取市场管理费发生冲突,石某遭到涂某等人的暴力殴打后,出于泄愤,将涂某用刀捅伤。后涂某自行离去到医院治疗。石某事后马上打电话报了警,报警称:市场的管理人员打人。报警后,石某留在现场等候警察过来处理。石某电话报案中并没有直接陈述其捅人的事实,只是陈述了自己被打的事实。但在警察出警处理的过程中却向出警的警察叙述了其捅人的事实。
警察到达现场后了解了基本情况,但并没有马上处理石某,在涂某一方报警后,才对石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侦查机关、、都不认为石某构成自首。
像这种一般的自首行为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石某在跟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其马上报案,虽然没有陈述其捅人的事实,但是其并没有逃离现场,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且在警察来了以后,马上陈述了其捅人的事实。其符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罪行的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0-09-03 10:48:05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浅议故意伤害案例中自首的认定 被告人石某与受害人涂某因收取市场管理费发生冲突,石某遭到涂某等人的暴力殴打后,出于泄愤,将涂某用刀捅伤。后涂某自行离去到医院治疗。石某事后马上打电话报了警,报警称:市场的管理人员打人。报警后,石某留在现场等候警察过来处理。石某电话报案中并没有直接陈述其捅人的事实,只是陈述了自己被打的事实。但在警察出警处理的过程中却向出警的警察叙述了其捅人的事实。 警察到达现场后了解了基本情况,但并没有马上处理石某,在涂某一方报警后,才对石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侦查机关、、都不认为石某构成自首。 像这种一般的自首行为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石某在跟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其马上报案,虽然没有陈述其捅人的事实,但是其并没有逃离现场,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且在警察来了以后,马上陈述了其捅人的事实。其符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罪行的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浅议故意伤害案例中自首的认定 被告人石某与受害人涂某因收取市场管理费发生冲突,石某遭到涂某等人的暴力殴打后,出于泄愤,将涂某用刀捅伤。后涂某自行离去到医院治疗。石某事后马上打电话报了警,报警称:市场的管理人员打人。报警后,石某留在现场等候警察过来处理。石某电话报案中并没有直接陈述其捅人的事实,只是陈述了自己被打的事实。但在警察出警处理的过程中却向出警的警察叙述了其捅人的事实。 警察到达现场后了解了基本情况,但并没有马上处理石某,在涂某一方报警后,才对石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侦查机关、、都不认为石某构成自首。 像这种一般的自首行为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石某在跟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其马上报案,虽然没有陈述其捅人的事实,但是其并没有逃离现场,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且在警察来了以后,马上陈述了其捅人的事实。其符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罪行的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您好,关于故意伤害自首要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首】浅议故意伤害案例中自首的认定
被告人石某与受害人涂某因收取市场管理费发生冲突,石某遭到涂某等人的暴力殴打后,出于泄愤,将涂某用刀捅伤。后涂某自行离去到医院治疗。石某事后马上打电话报了警,报警称:市场的管理人员打人。报警后,石某留在现场等候警察过来处理。石某电话报案中并没有直接陈述其捅人的事实,只是陈述了自己被打的事实。但在警察出警处理的过程中却向出警的警察叙述了其捅人的事实。
警察到达现场后了解了基本情况,但并没有马上处理石某,在涂某一方报警后,才对石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侦查机关、、都不认为石某构成自首。
像这种一般的自首行为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石某在跟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其马上报案,虽然没有陈述其捅人的事实,但是其并没有逃离现场,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且在警察来了以后,马上陈述了其捅人的事实。其符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罪行的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