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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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关于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俗称“”、“姘居”。偶尔地与他人同居,不属于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属于《刑法》制裁的对象。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会得到人民的支持,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这种同居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破坏了夫妻间相互对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不健康、不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俗称“”、“姘居”。偶尔地与他人同居,不属于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属于《刑法》制裁的对象。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会得到人民的支持,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这种同居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破坏了夫妻间相互对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不健康、不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俗称“”、“姘居”。偶尔地与他人同居,不属于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属于《刑法》制裁的对象。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会得到人民的支持,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这种同居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破坏了夫妻间相互对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不健康、不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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