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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子女离家出走,不可以坐视不理,必须及时进行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逼迫未成年子女离家出走,有关部门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提请撤销其监护权,并对其进行制裁。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将其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0-09-05 08:58: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