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马先生在2010年11月15日与买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交易居间协议,在买方付定金之后,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先那份居间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作用 从马先生的情况来看,应该已经就其交易的房屋与买受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原来签订的居间协议是否继续约束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从来信推断,买卖双方签的居间协议中间,应该包含居间法律关系约定和买卖法律关系约定。不过,从马先生的问题来看,应该是针对买卖关系而言的,因此这里仅分析买卖关系。 如果卖方与买方在居间协议中明确约定,买卖合同签署后居间协议失效,或者居间协议约定的核心义务为买卖双方按照既定条件签署买卖合同(我们称之为买卖预约法律关系),则在买卖合同签署后,居间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再约束买卖双方,双方应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但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通常买卖合同的签署,仅表明买卖法律关系履行过程中有了一些补充或新的内容(买卖合同视为对居间协议的补充或者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原则上应该按照签署在后的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但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仍然可以依据居间协议约定确认。即居间协议仍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对买卖双方形成约束。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马先生在2010年11月15日与买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交易居间协议,在买方付定金之后,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先那份居间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作用 从马先生的情况来看,应该已经就其交易的房屋与买受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原来签订的居间协议是否继续约束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从来信推断,买卖双方签的居间协议中间,应该包含居间法律关系约定和买卖法律关系约定。不过,从马先生的问题来看,应该是针对买卖关系而言的,因此这里仅分析买卖关系。 如果卖方与买方在居间协议中明确约定,买卖合同签署后居间协议失效,或者居间协议约定的核心义务为买卖双方按照既定条件签署买卖合同(我们称之为买卖预约法律关系),则在买卖合同签署后,居间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再约束买卖双方,双方应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但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通常买卖合同的签署,仅表明买卖法律关系履行过程中有了一些补充或新的内容(买卖合同视为对居间协议的补充或者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原则上应该按照签署在后的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但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仍然可以依据居间协议约定确认。即居间协议仍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对买卖双方形成约束。
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双方意愿表达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的,一般情况下,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对于协议中约定的分手费、青春费等经济补偿,法律对此的态度一般是,如果愿意给,则有效。不愿意给,则无效。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子女抚养方面的约定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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