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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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处于发病期的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处于发病期的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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