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北法律咨询 > 承德法律咨询 > 承德其他法律咨询 > 违法销售房屋的法律责任

违法销售房屋的法律责任

陈** 河北-承德 其他咨询 2020.09.07 17:53:17 310人阅读

违法销售房屋的法律责任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承德律师 其他律师 承德其他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2020-09-07 17:55:1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解答如下, 开发商违约怎么处理
  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违约。对购房合同而言,购房者的主要义务是按期支付房款,而购房者在购房时,往往是按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付款方式,所以因逾期付款造成的违约在实践中极为少见。购房合同中的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下面主要说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逾期交房;
  2)面积出现误差;
  3)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4)变更规划、设计;
  5)房屋质量不合格;
  6)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时,购房者应首先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对上述违约责任的处理约定,如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按法律规定可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赔偿的标准以直接损失为限,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逾期交房
  合同未约定逾期交付房屋违约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面积出现误差
  合同未约定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面积误差按下列办法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3、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应拒绝接收房屋,并视出卖人未交付房屋,因此造成逾期交付房屋的,应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如购房者已接收商品房,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