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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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
第一监护人、
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所谓监护权,指的是父母对孩子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监督保护权力。从法理角度来讲,生父母离婚后又各自再婚,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生父母的第二任配偶,即孩子的继父母通过婚姻关系取得孩子的监护权。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一个前提,即继父母的监护权是以取得婚姻关系为基础,而一旦婚姻关系解除,监护权也就随之失去。 二、特殊情况监护权取得 最复杂的是另外一种情况,即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去世,继父母能否取得孩子的监护权问题。在实践操作中,若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请求对孩子的监护权,而继父母也不愿意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那就得综合考虑,抚养条件、成长环境甚至有可能是孩子的个人意愿等等,判决结果可能大为不同。言归正传,你提出的问题是离婚后的监护权,可以直接套用第二种方式,因为婚姻关系解除了,孩子的生父母还生存,所以,继父母是无法争取孩子的监护权的,倒是另一方未取得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可以争取监护权。 三、监护权取得的方式 监护权的取得有三种方式: (1)自然取得:即孩子出生后,生父母自然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 (2)承继取得:生父母离婚后又各自再婚,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生父母的第二任配偶,即孩子的继父母通过婚姻关系取得孩子的监护权。 (3)有权机关指定取得:即生父母没有能力或者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由或者民政机关指定孩子的近亲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人员(收养关系)、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孩子的抚养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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