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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脚骨折,公司就给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医生开了2个月的病假条,我

范** 内蒙古-呼和浩特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9.09 13:53:43 320人阅读

工伤脚骨折,公司就给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医生开了2个月的病假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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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出具了休养两个月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只是批准休养一个月,工伤职工有异议的,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是最终结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均应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09-09 13:54:43 回复

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出具了休养两个月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只是批准休养一个月,工伤职工有异议的,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是最终结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均应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出具了休养两个月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只是批准休养一个月,工伤职工有异议的,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是最终结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均应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法律规定春节放假3天,那3天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是不带薪的,就是那3天必须放假的,没有工资,如果加班的话,才有的,是每天3倍的工资。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享有每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这个年休假是不定时的,只要一年给你5天就够了,是不需要上班,正常有工资的,很多单位为了方便都是在春节一起放的,也可以分开放,比如一天一天放。如果不放的话,那就是5天每天3倍工资的支付给员工。至于休息扣工资,那是法律禁止的,法律只准调休,不准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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