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根据《民法通则》
1、协议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
2、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上述2点,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效。
关于外村村民能否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问题,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根据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卖给外村农民的。其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由此规定引申出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是国家为了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业的发展而给予农民的一项福利,如果允许宅基地的转让,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居无定所,带来社会问题,损害农民的利益、影响农村的稳定、抑制农业的发展。同时,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如果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在如今城市房价飙升的现状下,很多人为了牟利,将会不断助长买卖农村宅基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社会稳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安置房买卖起纠纷。男子付了8万元房款后要求退房,理由是“国家规定安置房不得买卖”。由于协调无果,双方只好对簿公堂。安置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成争议焦点。常州钟楼经审理后依法认定安置房买卖协议无效,近日依法判决被告退还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钱某与高某于2004年2月19日签订协议书1份,甲方钱某与乙方高某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甲方同意将座落于星港花园二楼(幢数待定)建筑面积86.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转让给乙方,预计房屋总价142000元。付款方式,协议签订之日付定金8万元,拿钥匙后一次性再付62000元,保留5000元作为办理过户手续的保证金,待产权办好后付清。当日,高某依约将房款8万元交付钱某。去年5月,高某得知安置房不得买卖后就要求钱某退还房款,但没有结果。高某去年7月将钱某告上常州钟楼,要求被告返还房款8万元并按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04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庭审中,被告同意返房款本金。争议焦点在于双方间的协议是否有效,若无效,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房款利息。原告认为,双方间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被告应予返还房款本息。被告则认为,若合同无效,被告同意返还房款本金,但不同意返还利息。认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原、被告签订协议时,被告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更未领取权属证书。该协议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两被告因该合同的无效,不仅取得了房款,也取得了房款的使用权,该使用权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出其财产价值。为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房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常州钟楼后判决原、被告于2004年2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被告限期返还原告购房款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04年2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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