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你好, 你要具体的法律法规,要看是什么事做出的什么行政处罚,有特别法的适应特别法,没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槛用职权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
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第
二,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的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
第
三,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第
四,它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和受管理权限约束的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
五,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除了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还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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