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废止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一些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可以说是一部“小民法典”。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下一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进行系统整合。基于此,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宜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各编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后,再予以废止。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废止了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赋予当事人向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主要是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我们要注意,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是需要认可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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