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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给了其中一人,其他子女有权起诉吗

李* 安徽-滁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9.11 10:57:43 1372人阅读

父母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给了其中一人,其他子女有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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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如果是父母合法拥有的财产,父母就有处置该住房的权利,父母可以把住房过户给任何人,不需要其他人员授权同意和签字。所以,父母把住房过户给一位子女,其他子女没有权利。
《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2020-09-11 10:5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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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随迁的户口只能是结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户籍不能跟随迁入上海。二、有关上海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1、关于子女投靠,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2、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3、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4、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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