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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合,要离婚,但是有外债,怎么解决
具体来说,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以下几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3、配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证据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证据;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证据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证据; 7、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专业解答现在正在进行服役的军人的配偶如果要求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话,就必须征得这个军人的同意。但是假如军人这一方出现了重大过错的就除外。假如这个军人犯了其他的重大过错进而导致夫妻彼此之间的感情破裂的这一种情形应该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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