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被扶养人预期利益减少的一种消极损失,当一方受到损害时,其劳动能力丧失导致双方本应享有的共同收入减损,进而影响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本应享有而一方本应负担的生活费用,故夫妻一方能够成为另一方的被扶养人。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被扶养人预期利益减少的一种消极损失,当一方受到损害时,其劳动能力丧失导致双方本应享有的共同收入减损,进而影响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本应享有而一方本应负担的生活费用,故夫妻一方能够成为另一方的被扶养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包含在死亡赔偿金里,这是单独计算的。所以两者可以同时主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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