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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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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文* 海南-省直辖 离婚咨询 2020.09.12 06:22:00 437人阅读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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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其亲生父母抚养,非婚生子女也是一样,一般来说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双方可以一起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孩子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额度,协商不成可以到,会依据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判决。
2、两周岁以内的孩子跟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跟随对其有利的一方生活,比如收入水平较高、生活水平较高的一方。
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提出自愿选择跟谁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上述所讲知针对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说同居关系中存在非亲生子女的话,解除同居关系后是不需要承担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出于道义给予生活费也是可以的,法律对此并不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女方应返还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主要理由是:
1、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虽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男方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
2、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
3、如对男方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鼓励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效果不好。至于处理时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
如女方指认小孩的生父属实,应将小孩的生父作为共同被告原则上应返还本夫所支付的费用,如女方未指认或指认不实,可将女方单独作为被告。

我们知道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其亲生父母抚养,非婚生子女也是一样,一般来说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双方可以一起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孩子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额度,协商不成可以到,会依据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判决。
2、两周岁以内的孩子跟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跟随对其有利的一方生活,比如收入水平较高、生活水平较高的一方。
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提出自愿选择跟谁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上述所讲知针对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说同居关系中存在非亲生子女的话,解除同居关系后是不需要承担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出于道义给予生活费也是可以的,法律对此并不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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