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
3、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用以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行为是当事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害攻愤纪莅慌缝苇俯俩表现,人民对于当事人依法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否被采信作为判决依据都应当记录并保留在案件卷宗中,如果人民拒收或者对于证据的效力拒绝在判决中进行评判都是剥夺当事人辩护权、遗漏当事人诉求主张的行为,如果是关键性证据更有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失实。所以,如果是在合法举证期内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提供的证据人民都应当无条件的记录并保留在案件卷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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