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南山一审认为,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2010年8月4日至5日,《晶报》、《深圳晚报》等媒体以“不擅发言经理让员工学叫”、“一桩劳资纠纷案牵出一件荒唐事——经理让员工学叫”等为题,对涉案事件进行了报道,同时,A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2名员工也出具了《证明》,证明张某曾多次让员工学叫的事实。而A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这一事实本身并未否认,只是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此,确认张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侵犯三原告人格尊严权的行为,三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全部予以支持。A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下午,市中级开庭审理了此案。该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一审判决认定“学叫”事实的重要证据是该公司22名离职员工的证言,这22人均与该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与公司具有利害关系,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退一步说,即便经理要求员工学叫,也是经理的个人行为,是句玩笑话,与公司并无关联。三名员工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经理要求员工学叫一事,当时部门的20多名员工全都听见,可以作证。庭审后,该律师告诉记者,这家公司是台资企业,管理层与员工一直交流不多,因理念问题双方之间矛盾由来已久。三名员工均来自偏远农村,对于上台发言很不习惯,本来评上“品质之星”是件高兴的事,还领到了奖品,但没想到因为发言不满5分钟便被经理要求学叫。该事件发生后,这个部门的20多名员工都选择了辞职。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郭彪)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对于不应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孙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枚欠条,证明王某借款的时间、金额、还款期限。经庭审质证,王某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无借款事实。王某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中心街营业所自助银行的交易明细,证明5月23日从其妻子李静华×××银行卡支取18000.00元的事实,提交了原告孙某的电话记录二份,证明原、被告间没有直接借贷关系的事实。证人姚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向被告王某借款20200.00元,实际收款180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孙某无异议。上述证据,相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结合双方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5月23日,案外人(被告证人)姚某某向被告王某借款20200.00元,王某称自己没有钱,找朋友给姚某某借款。于是,王某找到原告孙某,让孙某当个拖儿,好让姚某某认为钱是王某从孙某处给他借的。王某给孙某出具了一枚20200.00元的欠条,然后二人共同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中心街营业所自助银行,从王某妻子李静华×××银行卡支取18000.00元钱,借给了姚某某。因此,原告只有写欠条的事实,却并无借款事实,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说法:本案是否存在借款事实民间借贷以实际交付借款为条件,本案涉及的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被告王某与案外人姚某某之间,被告王某给原告孙某出具欠条,是想让姚某某认为钱是王某从孙某处给他借的,从而向姚某某收取利息。原、被告间没有发生金钱交付。所以,原告孙某虽持有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条,但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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