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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以复核决定为准。
做出不决定和撤销决定后,都意味着程序上终止了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这两种处理仍然有一些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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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阶段不同。撤销案件只能适用于侦查阶段,不则是在审查阶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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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对象不同。撤销案件只能由有权立案的机关作出,不决定可以适用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适用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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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的主体范围不同。不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既可以有人民检察院作出,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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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意义不完全相同。撤销案件具有明显的纠错性质,不则具有不能追究、从宽处理和纠错的三种属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撤销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六十一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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