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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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或随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伤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无论打人者是否赔偿,司法机关均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受害人的损失,即便司法机关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其赔偿受害人的民事责任不会因此而免除,受害人不必担心。
关于派出所说“私了”的问题,如果其意思为双方“私了”就不予处理打人者,实为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控告。
如果派出所“私了”的意思是,希望双方就民事赔偿先行自行协商,仍然会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那么属于正常的程序,没有问题。
2、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主动投案自首,向司法机关表达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在警方刑事拘留并将案卷移交检察院后,检方可能会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结合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决定。在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形下,警方是无权作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的。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以发泄情绪、寻求、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为主观目的,随意的殴打他人,导致一人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受害人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打人者作为赔偿义务人应依法给付。
6、即便受害人伤情尚不够严重,但是如果受伤位置比较特殊,例如,在脸上留下难以祛除的瘢痕,受害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293条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8条、9条、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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