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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没有公章受法律效力吗

唐** 湖南-永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9.13 02:58:15 415人阅读

商品房认购书没有公章受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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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果将来因个人原因不购买了,或者说,只要不想买了,那么定金是无法要求开发商返还的。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在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不卖房屋或者转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将来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中,还有一种返还定金方式专为购房者而设立,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
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即置业顾问告诉购房者户型、面积、交房时间等与实际不一致,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开发商作为强势一方,在购房者看到合同中对自己有不利条款时,也是无法要求修改的。这就要求在实践中,购房者要有取证意识,在发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时及时取证。
总之,购房者在签署购房认购书应注意认购书中关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应及时前往,实践中也会出现因某些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前往签约地点,需要及时与开发商取得沟通,避免开发商误认为购房者不要房了。以及在签订认购书中关于何时交首付的细节,比如哪个银行的转账,比如不收现金,以及商业贷款中自己是否符合商贷条件,这些细节必须了解清楚,避免因自己的失误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而付出不必要成本。

2020-09-13 02:59:1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果将来因个人原因不购买了,或者说,只要不想买了,那么定金是无法要求开发商返还的。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在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不卖房屋或者转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将来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中,还有一种返还定金方式专为购房者而设立,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
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即置业顾问告诉购房者户型、面积、交房时间等与实际不一致,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开发商作为强势一方,在购房者看到合同中对自己有不利条款时,也是无法要求修改的。这就要求在实践中,购房者要有取证意识,在发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时及时取证。
总之,购房者在签署购房认购书应注意认购书中关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应及时前往,实践中也会出现因某些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前往签约地点,需要及时与开发商取得沟通,避免开发商误认为购房者不要房了。以及在签订认购书中关于何时交首付的细节,比如哪个银行的转账,比如不收现金,以及商业贷款中自己是否符合商贷条件,这些细节必须了解清楚,避免因自己的失误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而付出不必要成本。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果将来因个人原因不购买了,或者说,只要不想买了,那么定金是无法要求开发商返还的。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在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不卖房屋或者转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将来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实践中,还有一种返还定金方式专为购房者而设立,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
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即置业顾问告诉购房者户型、面积、交房时间等与实际不一致,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开发商作为强势一方,在购房者看到合同中对自己有不利条款时,也是无法要求修改的。这就要求在实践中,购房者要有取证意识,在发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时及时取证。
总之,购房者在签署购房认购书应注意认购书中关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应及时前往,实践中也会出现因某些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前往签约地点,需要及时与开发商取得沟通,避免开发商误认为购房者不要房了。以及在签订认购书中关于何时交首付的细节,比如哪个银行的转账,比如不收现金,以及商业贷款中自己是否符合商贷条件,这些细节必须了解清楚,避免因自己的失误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而付出不必要成本。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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