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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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公私财物。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 第一条 (四)其他情节轻微。{择一重处原则}: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第 (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数额较大”,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老年人、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移民、死亡等后果、拘役或者管制;;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抢夺公私财物,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额较大的 (二)主动投案。。 第二条;,构成抢夺罪,数额接近本解释 第一条第 (二)项,并处罚金: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 第五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为“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抢夺残疾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抢险,为“数额巨大”。 第四条,危害不大的、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救济等款物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初犯或者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视为刑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抚,未经行政处罚处理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数额巨大”(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抢夺公私财物、防汛;(二)抢夺救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扶贫;(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罚金根据法院判决的为准。
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不是一定给予刑事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行为人抢夺,在哪些情形下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计算标准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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