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指的是强制性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如果双方是自愿的,那当然不构成。但是如果女方最后反悔的,你可以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证明是自愿的。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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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构成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会被判刑。
2、如果与一个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人又告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讲明女人系自愿的真实情况,而不能随便说女方是不自愿的。因为在女方自愿的情况下,双方的关系属于通奸,通奸属于道德范畴,不犯法;如果女方不是自愿的,那就可能涉嫌罪了,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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