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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垫付通知书由谁去开

王* 广东-汕尾 其他咨询 2020.09.14 18:36:34 4473人阅读

交通事故垫付通知书由谁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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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医疗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由此可以看出:
首先是医疗机构要先抢救,
其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万元),也可以协商由对方先行垫付,当然己方也可以垫付,
最后凭医院发票要求赔偿,如果对方垫付的,可以在以后赔偿款中扣除,都没有的,还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如果是修车费用:一般由保险公司定损后,先进行维修,在提车时交纳维修费用,如果在交织险范围内,一般保险就会去结算,如果是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出资。

2020-09-14 18:38:3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职工住院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但对于已经符合出院条件,不出院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扩展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住院费用由谁垫付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住院费用由所在单位垫付,所在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有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十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解答如下,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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