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婚姻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是合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是违法的,为法律所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上述规定表明,当事人即使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其
一,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杨某与张某1996年结婚,第二年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杨某与雷某相识,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租房非法同居。2003年7月杨某用虚假材料与雷某登记结婚。张某得知后遂向人民杨某重婚。判决杨某重婚罪成立,并宣告杨某与雷某的婚姻无效。其
二,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其
三,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是结婚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如果未达到婚龄的情况消失了,则其婚姻不认定为无效婚姻。在以上四种情形中,因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血亲而导致的婚姻无效是绝对的。对于第三和第四种情形结婚时不具备结婚的条件,后来阻却结婚的事由消失的,不应认定婚姻无效。如结婚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后来都达到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事时做出判断,才能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以上就是对中国婚姻法18岁结婚违不违反婚姻法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二)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
(四)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
(六)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
(七)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
(九)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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