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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拆迁协议且有共有人,债权人能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吗

熊** 四川-达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15 20:45:05 448人阅读

只有拆迁协议且有共有人,债权人能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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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020-09-15 20:4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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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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