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 根据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 根据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般来说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离婚案件即是如此。也即,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到庭,相关事实就难以查清。为此,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自动撤回离婚;那被告不到庭,能否视为同意离婚呢?
答案是否定的。对于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的案件,经过人民二次以上正式传唤仍不到庭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措施,或者可以迳行缺席审理、判决。
缺席审理、判决,并不是说完全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判,法庭仍应进行法庭审理,只不过视为被告放弃了质证与辩驳的权利。在实践中,只要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举证证据没有原则性错误,一般会得到支持。
为此,任何公民不论因在何种情况下收到判决,都应积极地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自认为对方的完全是没有道理的,而以无所谓的态度,既不向说明,又不到庭,最终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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