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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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父母或亲友赠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除非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间普遍认为结婚登记不算正式结婚,一定要办婚礼才是正式夫妻,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可见,没有举行婚礼就不算结婚的想法,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结婚登记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这段时间,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如无相反规定或约定应视为共同财产,王某某与胡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2010年6月刘某某接受的赠与,赠与时表示是向双方赠与,故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父母或亲友赠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除非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间普遍认为结婚登记不算正式结婚,一定要办婚礼才是正式夫妻,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可见,没有举行婚礼就不算结婚的想法,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结婚登记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这段时间,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如无相反规定或约定应视为共同财产,王某某与胡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2010年6月刘某某接受的赠与,赠与时表示是向双方赠与,故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父母或亲友赠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除非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间普遍认为结婚登记不算正式结婚,一定要办婚礼才是正式夫妻,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可见,没有举行婚礼就不算结婚的想法,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结婚登记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这段时间,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如无相反规定或约定应视为共同财产,王某某与胡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2010年6月刘某某接受的赠与,赠与时表示是向双方赠与,故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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