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自治区,按照省。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土地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自治区,按照省。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土地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
(
1)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
2)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
)兴办乡镇企业(
b)村民建设住宅(
c)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3种使用范围。(3)不符合上述规定(《土地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
4)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风险由上述分析可以明确,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其他的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
1、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合法化操作的建议因此,面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更应该谨慎应对,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种途径规避法律风险:
1、通过股转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但是这种方式对于仅仅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会面临解决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对于需要取得大面积土地用于长久生产经营,并需要兴建大批厂房的企业,建议从源头开始规范拿地方式,以避免合同无效导致的更为严重的经营损失。
2、通过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已有的房屋达到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这种方式相对于前一种而言,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方式较为简单,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的。最后,对于村集体土地建厂房出租遇到拆迁补偿给谁,应该遵守ormtio/ews
detil/3819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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