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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公司成立的条件

周** 新疆-巴音郭楞 二手房纠纷咨询 2020.09.16 10:36:36 492人阅读

房地产中介公司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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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地产中介公司成立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也就是说,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成立的四项法律要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以公司形态出现的,那么它的成立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公司法》第23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态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公司法》第77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
4)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直接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是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订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据此,在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时,应当首先遵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0-09-16 10:3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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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属于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案立案标准一致,因此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不按照合法财产给予保护,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对于被盗的情况,应当由动营商负责找回。对于因盗窃他人,电邮箱等私人财户造成其有关信息丢失或发生经济损失的,可另行按民事损害赔偿处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应予以立案。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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