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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张** 甘肃-酒泉 其他咨询 2020.09.18 00:45:04 6544人阅读

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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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020-09-18 00:46:04 回复


一、什么是主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债之关系固有的、必备的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就双务合同产生的主给付义务而言,因为主给付义务相互之间构成对待给付,因此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对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解除合同。
二、主给付义务有什么特点
1、该义务是依据合同性质的性质所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合同中缺少该义务将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2、主给付义务既可以由法律规定,或依据合同约定,还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3、主给付义务是事先确定的,该义务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实现。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主物权和从物权的区别 ( 1)主物权:“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 2)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 3)二者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必须依附一定的权利而存在,主物权是存在的,从物权是必须依附的,但主物权是可以转化成从物权的。 2、主物和从物的区别( 1)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2)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 3)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关于主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6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处罚方法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关于从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我国刑法采用了“应当”的说法,也即是说,只要是从犯,就必须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
3、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属于主犯还是从犯呢法律对其如何处罚呢理论上其被称为胁从犯。我国《刑法》第28条对这类罪犯规定应当按照其犯罪的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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