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时效,就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时效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中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提讼,人民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会判决权利人败诉。
对于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7月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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