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 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一、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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