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的法律救济程序主要有4种:
1、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息安排、福利待遇等有异议的,可由工会代表工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
2、因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罚;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争议的,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
4、对裁决结果不服的或者仲裁委未受理的,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裁决
1、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不是你的发明,你却申请了专利,后来人家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个发明是你在申请日前从人家那里获取的。就在调解或判决后可以更换证书。
这个专利权的权属纠纷,是在 申请日 前被别人冒名申请专利;而申请了专利后发生的转让,则不属此列。
2、专利证书损坏的,在专利期限内,可以请求更换。但更换的证书和原证书的格式内容都是一致的,还需要将损坏的专利证书交还。
3、专利局自己出错了,当然可以更改。
专利局明文规定:因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人更名发生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均不予更换专利证书。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只涉及在校学生。所以实习期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而见习期是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是为了确定毕业生岗位、评定职务而设的,见习期内可以有试用期。见习制度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一种实习、考核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国家教育部、计委、人事局于1981年10月4日联合颁发《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人事部1991年2月4日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8条规定:“见习期未满的”一般不得调动。从这些规定可知,见习期为1年;见习过程实际是实习锻炼的过程;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以至低定工资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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