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划拨土地未经批准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讼争土地是资产公司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转让行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拍卖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转让行为无效。
2、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损失应该是能够被对方当事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讼争土地是增值还是贬值,本案双方当事人均难以预料。而且,讼争物业转让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并非资产公司故意阻却合同生效,根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对于土地增值差价损失的补偿应以土地转让方恶意阻却合同生效为前提条件,故对资产公司诉请的土地增值差价损失部分不予支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其附件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迹处管肺攮镀归僧害吉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拍卖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对划拨土地转让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是指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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