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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

刘** 山东-济南 其他咨询 2020.09.18 11:49:36 7456人阅读

什么是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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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除了房屋价值的补偿后,还有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企业损失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020-09-18 11:51:36 回复

你好,你所说的情况属于货运风险 ,应该根据货运合同约定分担风险,员工没有重大失误不承担责任,建议保留证据,维护合法权益,追索劳动报酬。

对于实物出资价值不足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经营、对于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当有的股东出资不足时,公司往往采取若干种救济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实物出资价值不足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出资价值不足怎么处理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合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出资,某公司以机器抵出资款300万元。但公司成立后,因我们对某公司的机器价值产生怀疑,遂请有关部门进行价格评估,结果差约60万元。我们要求作为股东的某公司按约定补足差额款,但他们说公司已成立就不该再补。请问,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对方补足差价吗出资的多少,涉及到股东的股权问题。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某公司作为新成立的公司股东以实物抵出资款,经有关部门评估比原约定少了约60万,该股东的行为属于违约,依法应承担补足其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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