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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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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能否继承

曹* 北京-延庆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20.09.18 12:05:46 300人阅读

共有产权房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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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共有产权房能否继承问题解答如下, 共有产权房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类,根据对《继承法》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子女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继承的便是共有产权房的使用权和部分产权。如果子女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就需要在继承之后,退出共有产权住房,具体方法是将房屋售出,获取属于个人部分的产权份额,剩余部分由政府所得。售出方法和后果会使共有产权房屋的性质面临着变和不变两种后果:房屋的交易必须满足五年的时间才能上市交易,如果该次交易的购买者是普通购房者的话,那么房屋的属性便会由共有产权房变为商品房,交易之初,还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该次交易的购买者是政府的话,那么政府可以将收回的房屋继续按照共有产权房的性质进行出售。
四、基本特征
1、操作房屋产权可以按照两种比例实现共有: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时,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对仍无力购买的特殊困难家庭,可按5∶5的产权比例进行购买,个人承担的价格则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70%,即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房屋出售时与此类似,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当购买者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准,进入中高收入群体时,政府也无需强制其搬出,而是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9]
2、特点“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客观上,“共有产权房”的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不啻于维护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丧失了经济适用房平抑市场房价的政策效应。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零首付”优惠政策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

2020-09-18 12:0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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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死亡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有确定的份额,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例如两个无特殊关系的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车,即出资人可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对该车具有处分权。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同样地,如果因共有物对他人造成损害需要进行赔偿的,共有人也应按照其各自的份额负担相应的债务。 跟外人共有房产一方去世之后,其继承者想要继承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剩余的一般财产进行继承的,但是无法对另一半房产行使继承权。 (一)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1、提供被继承人身份资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户口本(回乡证、台胞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因病死亡的提供医院的死亡证明、交通事故死亡的提供交警大队出具的死亡证明等、在家死亡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遗体火化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 (3)未婚、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出具的未婚证明、结婚证和未再婚证明。 3、全部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户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当地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户籍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4、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证原件。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继承人亲自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或居住地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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