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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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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变更已支付的抚养费能要回吗

宋** 湖北-随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0.09.19 02:07:15 408人阅读

孩子抚养权变更已支付的抚养费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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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孩子抚养权变更已支付的抚养费能要回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
抚养费是指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有特定用途的,当子女死亡的时候,支付抚养费的对象不再存在,特定用途消失,所以已支付的抚养费,在扣除已经使用的部分,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治疗费、丧葬费等必要费用后,支付一方有权要求将剩余部分返还。
举个例子:孩子要吃雪糕,你给他十块钱,并且告诉他,只许买雪糕不许买别的啊!  一会儿孩子回来了,说雪糕6块钱,还剩四块钱。这四块钱最后怎么办了,当然,肯定是要交还给大人的,不能直接属于孩子的钱,也就是说,没花完的抚养费,不能作为孩子遗产来处理。

2020-09-19 02:09:1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此后又出现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时,原来支付抚养费一方可以要回剩余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是专门用于子女生活和教育的资金,由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支付,在抚养权变更后,原抚养人不再有抚养权,也就没有了获得该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所以,原抚养人应将子女抚养费的剩余部分返还给另一方,或者交给变更后的抚养人。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一、子女抚养费有哪些给付方式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的执行效率;在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但有时会出现抚养人没有及时给付的现象,有时甚至放弃给付。 (三)以物折抵。在特殊情况下,承担抚养义务的人还可以以其他物品抵付抚养费。同时需要注意,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二、能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吗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实物抵付,当然实物抵付时,应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应的经济收人为宜。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双方商定的一个特定期间支付。有条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后难以找到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很多时候,在离婚前夫妻双方就处于矛盾激烈期,并选择分居,子女甩手由一方抚养,而另一方以离婚为条件等拒不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在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对方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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